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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渝四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云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新县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自生,云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04年2月12日、4月16日、6月15日分别签订了三份《劳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中标的石万路X路改建工程C合同段K20+000—K21+440、K23+773—K26+000、K23+800—K26+000段的路基挖填方、边沟、排水沟路基级配碎石、底基层施工、滑坡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第一个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至2004年11月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业主投入使用。经原告自己计量计价结算,原告所完工程造价为x.77元,原告在施工中已领工程款、材料折款计x.18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59元。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x.94元。

本院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原告258万元。此案全部了结。

案件受理费x元(缓交x元),减半收取x元。鉴定费x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远孝

审判员张红梅

代理审判员何玉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劲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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