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阳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新县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自生,云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04年2月12日、4月16日、6月15日分别签订了三份《劳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中标的石万路X路改建工程C合同段K20+000—K21+440、K23+773—K26+000、K23+800—K26+000段的路基挖填方、边沟、排水沟路基级配碎石、底基层施工、滑坡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第一个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至2004年11月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业主投入使用。经原告自己计量计价结算,原告所完工程造价为x.77元,原告在施工中已领工程款、材料折款计x.18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59元。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x.94元。
本院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原告258万元。此案全部了结。
案件受理费x元(缓交x元),减半收取x元。鉴定费x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远孝
审判员张红梅
代理审判员何玉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劲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