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男,1952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社会福利生产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该公司原经理。
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升,被上诉人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阳,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社会福利生产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马国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