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
2010年2月22日,申请人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大邱地方法院家庭支院对韩某某与金某某离婚一案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3案x离婚判决书的效力。该判决书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大邱地方法院家庭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03案x离婚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司法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韩民国大邱地方法院家庭支院作出的2003案x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本案诉讼费400.00元,由申请人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广志
代理审判员徐锐
代理审判员刘然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