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庄某、沈某。
申请人郑某申请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女,系申请人郑某之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村某号某室。申请人郑某称,其与被申请人徐某系母女关系,徐某生有一子刘某,徐某于2009年6月25日脑动脉瘤发作,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历经三次头颅手术,至今昏迷不醒。现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申请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徐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郑某为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娟红
书记员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