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赵德平、张某,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且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営U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吴世昌
书记员苏旭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