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
被告李X。
原告刘X为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双方难以沟通,被告不是离家就是动刀,还威胁原告及家人,使原告无法安心工作。去年底双方关系明显恶化并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X辩称,夫妻之间为琐事争吵是正常的,且被告就此与原告进行了沟通。自去年3月起,被告经常很晚回家,对家庭不负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还借故打被告,但目前夫妻关系尚好,原告不常在家是工作需要,并没有分居。考虑双方年纪,建立家庭并不容易,故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双方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并不容易,对此应当予以珍惜。现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