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
上诉人雷X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与新田县X村签订的《荒山旱土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审判决结果维持不变,另2011年得退耕还林款32319元连同一审判决的2009年的退耕还林余款21500元,信用社的6181元,共计60000元,由上诉人雷XX于2012年2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郑x元(包括一审法院冻结的25000元),另余款25000元限上诉人雷XX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郑XX,若上诉人雷XX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给付本调解书确定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一审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500元由上诉人雷XX承担300元,被上诉人郑XX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郑霓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