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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男,44岁。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5月2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X街X队16条X号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德茂派出所抓获,于2009年6月4日移交上蔡某公安局,次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7月10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甲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要求每人交纳3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先发展贾某壬、张跃进两条线。后贾某壬又发展贾某相、贾某辉、王某丙,张跃进又发展贾某、刘某东,至2009年2月份,共发展393人加入其传销组织,被告人贾某甲也升级为代理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丁、刘某乙、杜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每人交纳3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共引诱393人参加其传销组织,骗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组活动罪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甲在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及行为不清,发展传销人员人数应按179人认定。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贾某甲到哈尔滨加入了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每人交纳3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被告人贾某甲先发展贾某壬、张跃进两条下线。后贾某壬又发展贾某相、贾某辉、王某丙,张跃进又发展贾某、刘某东。至2009年2月份,共发展393人加入其传销组织。被告人贾某甲升级为代理员。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甲供述,他是2007年7月21日左右去哈尔滨加入的旭日美白化妆品传销组织。他去哈尔滨之前,他妻子将他家四口人的x元钱交给了上线,后他夫妻发展了贾某壬、张跃进两条下线。贾某壬往下发展了贾某相、王某丙等人,贾某相又发展了马贺荣,马贺荣又发展了李某丁夫妻。后来马贺荣、李某丁都成了代理员。他共发展了下线人员有390多人,成了代理员。他们说是卖旭日美白化妆品,其实啥也没有卖,每人交3000元钱可以得直销奖368元,代理员每人可以提成161元。

2、证人李某丁证言,2008年4月份,他妻子刘某乙的妗子马贺荣给他妻子打电话让他们二人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妻子先去了哈尔滨。二十多天后他和本村的李某癸一起也到了哈尔滨。到哈尔滨后,马贺荣将他俩安置在贾某相租的房子里。前几天光听课,一听课他才知道是传销旭日美白化妆品,每人交3000元钱,可以得直销奖365元,实际啥东西也没有卖,交3000元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做生意了。他去时,他妻子已将他家5口人的x元交上了。听课后,李某癸也交了x元。之后他发展了李某某、刘某戊等人。他的下线有李某癸、刘某戊、李某某三条线。王某丙、马贺荣是他的上线。贾某甲、贾某昂是他的代理商。他和杜某某、刘某己先后晋升为代理员,成为代理员后每人除365元直销奖外,还可以从代理商处多领161元奖金。他主要负责从下线收钱,之后交给代理商贾某甲等人,然后把365元提成和161元奖金领回给下线发下去。他的下线住在他租的房子里,吃住他负责。杜某某有郝某庚、刘某珍两个下线。只有发展65人至392人时才能晋升为代理员,发展393人以上才能晋升为代理商。他从开始到最后发展有170至180人。

3、证人杜某某证言,他是2005年9月份到哈尔滨交x元钱加入了经营旭日美白化妆品组织。交了钱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发展65至362人就可以成为代理员,发展393人以上就成为代理商,他是刘某己的下线,刘某珍、郝某庚是他的下线。到2009年2月1日他发展的下线人员有110人左右,这些人每人交3000元,交给王某丙、贾某昂、李某丁各一部分,他因此也被晋升为代理员。加入该组织时说是交3000元给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交钱后也没有给化妆品。他的x元钱交给贾某昂了。

4.证人刘某乙证言,她是李某丁的妻子。杜某某是她姐夫,2008年5月份左右,她妗子马贺荣从哈尔滨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找到马贺荣,并没有生意。马贺荣让她去听“网络营销课”,说交3000元钱购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就等于加入了,就能经营,可以找人加入了,加入的人就成自已的下线,下线再发展的人所交的钱就可以提成。发展65至392人为代理员,393人以上为代理商。后李某丁和李某癸也到了哈尔滨。她交了x元给白敏,她和李某丁加入了该组织。她们的上线是马贺荣,下线员是李某癸、刘某戊、刘某己等人。李某丁成为代理员后就是下去收新加入人的钱,每人交3000元。共收了84人的x元钱上交了。她们的下线最多时近200人。

5.证人郝某庚证言,他参加非法传销了,他的上线是杜某某。他总共发展下线62人。

6.证人李某辛证言,杜某某是其丈夫。2008年10月份,杜某某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才知道杜某某、李某丁、李某某、刘某乙、刘某己都在那搞传销。她去时杜某某已交了x元算她家已加入了,可以发展下线。当时说是交3000元给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实际啥也没给,她们的上线是刘某营,下线是郝某庚、刘某珍。

7.证人贾某壬证言,2007年冬季,他弟弟贾某甲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见到贾某甲后,让他听有关网络营销课。后来他交6000元给郑某夫妻,给他300多元的直销奖。过一段时间,他给贾某相打电话让贾某相去了哈尔滨。贾某相让儿子贾某辉、儿媳王某丙也去了,后又发展了马贺荣。他的上线是贾某甲。

8、证人李某癸证言,2008年麦后,他村的李某丁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和李某丁到哈尔滨后,刘某乙等人带着他去听营销“旭日美白化妆品“讲课,说是每人交3000元加入费,买一套化妆品就可以发展会员了,发展65-392人就是代理员,可以提成1至3万元,发展393人以上就是代理商,可提成不低于25万元。李某丁替他垫支9000元,他后来将9000元归还了李某丁,李某丁将9000元交给了朱里河北的贾某子。

9、证人李某某证言,2008年9月份,他本村李某某的妻子刘某己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后来他带2000元钱去哈尔滨,到地方后李某丁、李某某带着他去上课,内容是传销、营销,他不愿干。李某丁、李某某二人骗他,让他到不同地点听课,说是拿3000元买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就有了经营权,然后发展下线,下线交3000元中可以提成等。他就半信半疑,他就借了x元加上他带的钱还剩1000元,共交x元给李某丁的上线。他后来发展了15人,共交给李某丁上线贾某昂x元。李某丁、李某某等人骗了有一、二百人。他的下线有赵根义、赵三。李某癸也被李某丁骗了,李某癸后来也发展下线21人。

10、证人彭某某证言,2008年10月份他岳父郝某庚从哈尔滨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后,李某丁、杜某某、刘某乙等人劝他加入营销“旭日美白化妆品”组织赚钱。他将9000元交给贾某涛加入了该组织。后他又发展了11人加入该组织,这11人的x元钱交给了李某丁。

11、证人李某某证言,2008年10月份,他朋友李某举叫他一起去哈尔滨做生意。到哈尔滨后,郝某庚接着他和李某举去听课,讲课的是李某丁的小舅子刘某戊等人。讲的内容是传销与营销区别等,他就相信了,他将一家三口人的9000元钱交给李某丁了。之后,他发展下线38人。这38人的钱都交给了李某丁,因为李某丁是他们的总上线,郝某庚的上线是杜某某,杜某某的上线是李某某,李某某的上线是李某丁。

12、证人李某某证言,2008年10月份左右,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到哈尔滨后李某某带他去听课,讲的内容是营销不违法能挣大钱等。后来他就动心了,他将他家4口人的x元钱交给了李某丁算是有经营权了。之后他发展了下线刘某某等18人。

13、证人刘某某证言,2008年11月份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后没有生意做,李某某就带着他去听李某丁小舅子李某锋讲课,刘某乙劝他说如何能挣钱,他就相信了。后来他就交给李某丁x元钱算是入股了。李某丁、杜某某、刘某乙教他如何骗亲戚入股。他就把郑某某一家5人也拉到哈尔滨,郑某某也交给李某丁x元入了股。

14、证人郑某某证言,2009年元月份,刘某某领着他去听李某丁小舅子刘某戊讲课,内容是营销与传销的区别,下课后杜某某等人领着他去其他传销户去“洗脑”,后他就相信了,他交给李某丁x元钱决定买“经营权”做生意。也正要打电话“约人”时郝某庚给他说:“咱们可能受骗了,先别约人了”。后来李某丁等人都跑了。李某丁有三条下线分别是李某癸、李某某、刘某戊。

15、证人王某某证言(二卷P106-107),2008年11月份,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带1万多元钱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就带x元去了哈尔滨。次日,李某某领着他去听课,开始一听像是搞传销,听了几天后,认为不是传销,可以做这种生意。后来他就交给李某丁x元钱。他又发展了张联合等9人加入。这9人的x元钱交给了李某丁。

16、证人刘某某证言,2008年11月份,他被骗加入了传销组织。他交给李某丁x元钱。他的上线是李某某,下线是许国于一家3人。许国于一家3人的钱也交给了李某丁。

17、证人张某某证言,2008年12月份,她妹妹张某某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开一个服装店。她到哈尔滨后,张某某等人带她去听刘某戊讲关于传销、营销等内容的课,她开始认为是传销,要回来,杜某某、李某辛劝她让她加入。2008年12月25日她交了一家三口人的9000元加入了。这9000元钱是杜某某给李某丁打电话,让李某丁收的。后她又发展张英等14人加入。这14人的x元钱都交给李某丁了。

18、证人耿某某证言,杜某某骗他加入了传销,他妻子刘某珍交了x元算是一家4口人及他妹子刘某芳都加入了。后来他发展了耿某红1人,他妻子发展了下线刘某芳、刘某某等人。耿某红的3000元和刘某河一家5人的x元都交给了李某丁。

19、证人刘某某证言,2008年10月份,她姐刘某珍从哈尔滨给她们打电话说,在哈尔滨做生意需要交定金,她就把刘某珍交她保管的x元都给刘某珍寄走了。后来,刘某珍打电话让她也过去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杜某某、李某辛、刘某珍就领着她去听生意介绍会,内容是每人交3000元,发展两个人,以后等着分红等。杜某某等人是经常给她说如何找人,如何说假话。后来她发展了她弟媳梁某和婆子婶两人。

20、证人梁某证言,杜某某利用传销的方法骗她们家交了x元钱给张保安。她和刘某某都是杜某某的下线,刘某某是她的上线。她的下线有郝某某一家五人,孙志刚一家三人,刘某一家两人,刘某的6000元和孙志刚的9000元都交给李某丁了。她在哈尔滨期间主要就是听课,下课后杜某某领着窜门听别人讲,也不经销啥东西。

21、证人郝某某证言,2009年1月份,刘某(梁某的丈夫)到他家说其哈尔滨做生意,而且生意好做。后刘某又从哈尔滨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他到哈尔滨第二天杜某某、刘某就领着他去听课,内容是交3000元钱为会员,发展65-392人是代理员,393人以上为代理商。听课后,杜某某领着他听别人给他讲(洗脑),有7天左右他就让家里给他寄x元,又借别人3000元,总计x元全部交给李某丁了,算是他全家都加入了。他的上线是杜某某,他和刘某都是杜某某的下线,后来梁某将班某一家7人作为他的下线。班某交给李某丁x元。在哈尔滨期间,他啥也没有干,除了听课就是编瞎话发展下线。

22、证人班某证言,杜某某以传销的方法在哈尔滨骗了她。2009年1月份,她和女儿梁某都是杜某某的下线,在哈尔滨期间就住在杜某某租的房子内,杜某某说拉的是网络营销不是传销。她就相信了。

23、证人张某某证言,2008年11月份,刘某芳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当月23日她到了哈尔滨,杜某某让刘某芳、刘某珍把她接到杜某某租的房屋。次日,杜某某和李某辛就把她领到一个大房里面听课,听完课她觉得不对劲要走,杜某某、李某辛不让她走,并对她说不是传销,能挣大钱,还让别人劝她。后来,她让家里汇了x元交给杜某某了,算是4个人入股。给她讲课的人是李某丁的小舅子刘某戊。她后来发展了张某某等20人。

24、销售业绩单四份,证实唐佳保、贾某娜、朱彦臣、董云飞属刘某己的下线等情况。

25、被告人贾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甲身份情况。

26、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贾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X街X队,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获,同年6月4日移交上蔡某公安局。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为骗取财物,以缴纳一定费用即获得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诱使多人参加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的传销组织,严重拢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贾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某军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郭建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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