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山,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山、被上诉人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永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215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