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89年12月25日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1993年8月5日被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释放。2000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08年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年2月1日予以释放。2010年1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平顶山市X村东井矿院内,以给谢某某介绍工程为由,敲诈谢某某现金6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还。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中平能化集团十矿矸石山东侧田某甲的煤场内以阻止田某甲矿石山生产为由敲诈田某甲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未追还。
3、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平顶山市X村煤矿,以为田某乙摆平事情为由,敲诈田某乙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未追还。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勒索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有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辩称,我就不认识谢某某,也没收过他的6000元钱,田某甲的x元是我向他借的,田某乙的x元是他主动给我的,我构不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在中平能化集团十矿矸石山东侧田某甲的煤场内,以阻止田某甲矿石山生产为由,采取胁迫的手段,敲诈田某甲现金x元。同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又在平顶山市X村煤矿,以为田某乙摆平事情为由,敲诈田某乙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何某供述,我和田某甲同村,平时没有啥矛盾。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田某甲的煤场,给他说要给孩子看病,向他借一万块钱。当时正好有人给他煤场送钱,他就给我拿了一万块钱,我没有给他打借条,至今也没有还他钱。因为眼前毕竟因为矸石山的事闹得不愉快,他也没有向我要过钱。2009年的8、9月份,我孩子有病时田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矿上去拿钱,给了我两万块钱,说先给孩子看病,用完了再来拿。也没有打借条,钱到现在也没还,他也没向我要过。我和他平时关系不错,他的矿井就是我帮他建的,所以他才给我钱。他给我钱的时候没有别的人知道。我在拿他钱之前就没和他们联系过。在此之前,我知道徐某某要争矸石山的事,给田某乙说了。田某乙说,矸石山他家老三田某甲在那干着,你别掺和那事。但是后来徐某某又找到我让我出面去干;
2、被害人田某甲陈述,2009年阴历腊月16日上午,在上徐村委会,何某找我要钱,我说现在没有,他就气呼呼的走了。第二天他又来到我位于十矿矸石山东侧路东的煤场对我说,我昨天给你说的事你咋考虑的。我说我现在没钱。他说你有这么大的煤场,还有矸石山你会没有钱你要不给钱我让老百姓堵住让你干不成,你也知道我已经让毛某某干不成了,也让你干不成。我当时想,为免生闲气,给他钱算了。在我和何某说话的过程中,帮我在矸石山干活的柴某某进来了,我给何某说给你一万元钱中不中何某说那有啥中不中。我拉开抽屉给何某拿钱,结果钱不够,就向柴某某借钱,柴某某从兜里掏出1600元钱,凑够一万元钱给了何某;
3、被害人田某乙陈述,2010年的1月份,何某给我打电话问说有事找我,我就让他来矿上找我,结果我当时有点急事走了他没见到我。又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再来找我,第二天上午,我在矿上办公室,他直接来到我的办公室。见面后他说:徐某某回来找他了,说毛某某把他的矸石山协议转给徐某某了,徐某某想拉住他一起把十矿矸石山争过来,他也不想参与这事,孩也有病需经常看病,想弄个正经生意,开个洗煤厂需要50万元。说他手里有30万,让我给他准备20万元。他说他有生意干了,就不参与徐某某他们的事了,也劝劝徐某某不再找矸石山的事。因为十矿矸石山是我侄子田某辉在那干活的,我就说你找地方吧。何某说这段时间比较急,也经常给孩看病,先给他弄点钱。当时我想我父亲刚去世,不想看着家里人再出点乱七八糟的事,花钱买平安,心里也很不愿意,但为了减少麻烦,我从办公室抽屉内拿出2万元给了何某。此时矿上的施某正好进来,我对何某说你先走吧,他顺手把钱拿住。何某临走时说,矸石山的事你别管了,我给你摆平。走后,施某问我咋回事,我就把事情说了一遍,施某听后很生气,说要把钱追回来。春节后,在何某、徐某某去矸石山闹过事后的一天,何某领了一个孩儿来到矿上说,徐某某把毛某某的合同转给他了;
4、证人柴某某证述,2009年阴历腊月的一天,我在十矿矸石山东侧田某甲的煤场,我推门进屋倒水,看到田某甲和何某在屋里。我听见何某说:毛某某矸石山的门我都给锁了,你们这里不是我拦着也干不成。我听后劝他说,都是伙计的搁不住这样。我当时给何某一支烟就出去了,后田某甲找我借钱,我给田某甲1600元钱,田某甲凑了一万元钱给了何某。
5、证人施某证言,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我到平顶山市X区上徐煤矿田某乙的办公室汇报工作,看到何某在办公室,这时田某乙就对何某说你先走吧。我看到何某从桌子上拿了两叠钱应该是2万元走了,走时何某对田某乙说,十矿矸石山的事你别管了,我给你摆平。我问田某乙是咋回事,田某乙说家里这段时间事情比较多,给他点钱只要他们不再找事就算了。
6、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7)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7)宝刑初字第X号释放通知书。
7、被告人何某前科材料。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勒索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何某敲诈勒索谢某某现金6000元的意见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对收田某甲的x元和田某乙的x元分别属借款和主动给付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辩护意见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7)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喜峰
代理审判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