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高众、高胜灵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
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3页第14行“同年6月26袁高众、刘某某等人……”;
现更正为“同年6月26日袁高众、刘某某等人……”。
原判决书第3页第19行“余款228万元尚未追退”;
现更正为“余款237万元尚未追退”。。
审判长李宣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