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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高众、高胜灵合同诈骗一案一审补正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袁高众、高胜灵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

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3页第14行“同年6月26袁高众、刘某某等人……”;

现更正为“同年6月26日袁高众、刘某某等人……”。

原判决书第3页第19行“余款228万元尚未追退”;

现更正为“余款237万元尚未追退”。。

审判长李宣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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