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底相识,不久我与被告结婚,被告到我家落户。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被告已有第三者。自2007年初,被告与另一女的外出,至今没有回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陈某某到原告张某甲家落户。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XX。婚后双方虽然很少生气,但夫妻感情淡漠。2007年,被告未与原告告别,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原告及女儿联系,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某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不能沟通、交流,夫妻之间形同陌路。后被告不辞而别,对家庭、子女不尽义务,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张XX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孩张XX,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可待被告有下落时,另行主张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婚生女孩张XX由原告张某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魏华飞
审判员李平伟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