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乡X村西芦谢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强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X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接受货物履行地在郑州市二七区(公司总部),被告住所地也为郑州市二七区,故本案不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河南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X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阳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