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仲裁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0)173-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6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现被执行人已按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0)173-X号裁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仲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王某文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