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生于1959年4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兽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生于1966年2月16日,侗族,大专文化,工人,住(略)。
上诉人罗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腾退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漆祖国、彭东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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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奎
审判员漆祖国
审判员彭东洋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