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甲,男,1969年7月1日。
原告吴某,女,1975年2月13日。
委托代某人代某。
被告宜章县X组。
诉讼代某人彭某乙,该组组长。
被告宜章县X组彭某小组。
诉讼代某人彭某丙,该彭某小组组长。
原告彭某甲、吴某与被告宜章县X组(以下简称曹排村X镇某第7村X组(以下简称曹排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某学、人民陪审员曾小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志勇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某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章县X组支付给原告彭某甲、吴某征地补偿费10810元。被告宜章县X组彭某小组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宜章县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红
审判员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曾小中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