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4日上午,西峡县诚信塑钢门窗店老板杨某x因其学徒跳槽至被告人封某门店打工,杨、封某人发生纠纷。上午11时许,被告人封某纠集其表哥曹明磊等人驾车窜至西峡县城北二环杨某x门店,殴打正在经营的被害人杨某x致其左耳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封某赔偿被害人杨某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杨某x的陈述,证人杨某、李x等人证言、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书证及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