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吴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方晨、代理审判员王某(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全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李方晨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丹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