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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被告人武某某带领××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宋××、杨××、张××四个人一块到该乡×××村冯××家,以搞妇检的名义把冯××和其两个孩子(儿子李×,四岁;女儿李××四个月)带到××乡计生办微机室及其他场所征收社会抚养费。至7月7日下午5点多,非法限制被害人冯××人身自由80余小时,被害人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被告人武某某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冯××民事部分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李一×、孟××、李二×、郝××、李三×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负责××乡×××片计生工作期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福拴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人民陪审员刘长顺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孟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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