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冉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由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延长审限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和其男友郭某某在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惠济区X路办事处金洼村开设社区门诊,并于2009年7月28日、2009年12月10日两次受到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的处罚,但仍继续无证行医。201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所开的社区门诊内对患者李某某实施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引发被害人李某某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予以撤诉。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已怀有中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现场勘验笔录,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撤诉书、收条及河南省中医院第二附属医院B型超声诊断报告单、诊断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对其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但念其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本院也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仲松
人民陪审员孙某彦
人民陪审员任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