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于2008年10月16日签订一份《康体娱乐部目标管理协议》:原告将凯天国际酒店夹层中间楼梯口右边起至员工饭堂门口止(其中右面第一间除外,面积为32m2)共十二间房及一楼西餐厅旁原歌舞厅范围里的康体娱乐部承包给被告曹某某经营,年承包金为80万元,承包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09年9月14日止,被告曹某某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交付保证金15万元。在签订该协议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曹某某在承包期间的每季度的第一天给原告借款20万元,该借款抵扣被告曹某某应交付的承包款。被告曹某某在协议签订后仅给原告支付承包金15万元。2008年12月8日,被告曹某某因经营形式不佳提出重新商定承包金或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没有协商一致,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原、被告的《康体娱乐部目标管理协议》,被告曹某某立即腾让全部经营场地,并按每天2191.78元的标准赔偿占用经营场地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自愿解除2008年10月16日签订的《康体娱乐部目标管理协议》;
二、被告曹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给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退还租赁的全部经营场地,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给被告曹某某补偿不动产装修费用9万元,不动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曹某某添置的活动财产全部自行处理;
三、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曹某某收取的15万元承包金(上缴款)不予退还,并自愿放弃其余租金。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