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乡X组。
被告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赫山办事处毛家塘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经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25日婚生女孩陈某,1998年2月22日婚生男孩陈某豪。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某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盛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陈某豪由被告盛某抚养,原告陈某自2011年9月至婚生小孩陈某、陈某豪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负担陈某、陈某豪抚养费1300元,每年年中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三、原告陈某有探望陈某、陈某豪的权利,被告盛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