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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某甲、原某某、薛某乙与被上诉人薛某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原某)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某原某)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万青,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某丁,系薛某丙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薛某甲、原某某、薛某乙与被上诉人薛某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薛某甲、原某某、薛某乙于2009年1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协议书并判令薛某丙拆除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恢复原某及支付土地承包费12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薛某甲、原某某、薛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某甲、原某某、薛某乙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万青、被上诉人薛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薛某丁、王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曹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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