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其承包的济源市X村j树疙瘩(地名)挖取铝矾土矿,致使大面积林地被毁。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x平方米(约18.9885亩)。
另查明,被毁土地已复耕。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郑某乙、田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转让协议,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x平方米,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