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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赵伟,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牌小型客车,沿济源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屯军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4.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证明,血醇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4.x/x,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x的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审判员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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