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庄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复兴南街住处采用私接外线不通过电表形式窃电,盗窃电量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367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供电公司报案材料;证人丁××、芦×、杨××、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