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6日,被告张某想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2010年12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x元及逾期利息588元(计算至2011年2月23日,顺延照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表示借款x元是事实,认可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张某将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元分期归还给原告张某,其中2011年3月、4月、5月、6月、7月、9月、10月每个月归还500元,2011年8月归还x元,2011年11月归还1000元,2011年12月归还x元,以上款项均在每月X号予以支付,逾期被告张某、张某未支付,原告张某可对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张某、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晓光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