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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左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王某乙,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左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甲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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