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于岸峰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肖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