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男,1972年12月1鋈海搴。ㄗ逄赝锨赌赝邢轮z乡X村。
被告廖××,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X区呙家园。
原告黄××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9日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较大,矛盾频出,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人同意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廖××自愿离婚;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月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