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别名曾X),男。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31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5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以能帮助别人的子女安排工作为名,分别骗取柘城县X乡柿黄某王某某现金x元,中李楼村陈某某现金2000元,陈某集镇X村史某某现金x元,所骗现金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史某某陈某,证人余XX、余1XX、张XX、景X、蔡XX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以给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二Ο一Ο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