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某在任正阳县X乡信用社农贷会计期间,利用管理农贷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替借款人、担保人签名或画押的手段,于2007年8月28日、2008年1月3日、2008年3月13日分别以骆××、刘×、武×、吴××、骆××、张×之名从西严店信用社贷出资金共计x归自己使用,侦查机关立案前资金已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杨×、骆×、骆××、刘×、武×、吴××、骆××、张×、李××、余××等人的证言、农村信用社贷款借据、贷款本金利息收回、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信贷手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替借款人、担保人签名或画押的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和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骆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就主动偿还了挪用的资金,挪用资金的时间短,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骆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