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30岁。2008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8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黄某新市场内盗窃被害人焦××现金人民币400元和黑色x牌手机一部,经评估手机价值388元。2010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蔡都镇白云大道青龙巷内将被害人张××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价值2166元。
另查明,被盗黑色x牌手机及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已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焦××的陈述、证人庞××、周××的证言、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上蔡县X街派出所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香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