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化名“江日然”,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邱某某、黄某乙,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进礼、刘长华、马忠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某对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未参与指控的伤害犯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蒋某某受同案犯张伟(已处决)指使,纠集人员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志藩
代理审判员林学侃
代理审判员陈捷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