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50岁。因涉嫌犯受贿犯罪,2010年5月2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初,王××等人为了让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的老师团购其开发的商品房,多次与负责此事的被告人吴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洽谈,许诺事成后给予一定的好处。经被告人吴某某和陈某某多方工作,同年3月20日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与王××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于4月20日交付部分购房款后,被告人吴某某接受了王××所送的现金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李××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任付新、王××等人在上蔡一中附近开发商品房期间,与上蔡一中时任校长康××等人协商上蔡一中团购开发的商品房事宜。上蔡一中成立了由被告人吴某某等五人组成的教师购买住房小组,2007年3月20日上蔡一中与王××、李××等人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协商上蔡一中同意王××等人在上蔡一中西教学楼后距围墙2米外建南北两栋住宅楼,并商定上蔡一中教师购买住宅楼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同时商定由王××等人和购房的教师签订购房协议等情况。2007年4月6日上蔡一中召开校务会,确定了上蔡一中购房的对象和条件、购房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被所在学校指定负责与任付新、王××等人联系开发商品楼及学校集体购买任付新等人开发的商品房事宜。经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多方做工作,符合购房条件的教师将部分购房款上交学校会计处,学校将该款支付给王××等人。后被告人吴某某接受了王××所送的5000元现金。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将赃款5000元退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1996年9月至今他任第一初级中学总务处副主任,2006年底他所在的第一初级中学与县商贸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商贸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学校指定他和陈某某为负责购房的具体事宜,经过他们的积极帮助,商贸公司顺利将商品房建好,收过教师的购房款后,王××找到他,说他也没少帮忙,给他5000元钱,让他买件好酒。
2、证人陈某某证言,其系上蔡一中分管后勤的副校长,2006年下半年,任付新、王××等人在上蔡一中附近开发商品房期间,与上蔡一中时任校长康××、副校长陈某某、后勤副主任吴某某等人协商上蔡一中团购开发的商品房事宜。后经学校校务会商定购买一栋商品房,并委派他和吴某某、杨凤元三人草拟购房协议,负责购房的具体事项。在协议签订之前,王××、李××多次找他让学校团购房子,尽快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李××又多次找他,尽快确定购房教师的名单,督促学校尽快支付房款,以便资金周转。当时购房协议中的房价是王××等人商定的,王××等人考虑到同时开发两栋楼不便出售,就承诺免费给团购的教师办理房产证。2007年春节前,学校召开教职工大会讲到教师团购王××等人开发的商品房。经他和吴某某与王××等人协商,学校与王××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后,经校务会商议,根据学校定的购房方案,定下了符合购房条件的教师名单。期间,王××等人多次追他把教师的购房款收齐。2007年3、4月份,他督促确定购房的教师将一部分购房款交到学校会计处,按照协议约定将200多万元的首期房款交给了开发商,2008年7、8月份房屋交付使用。
3、证人王××(又名王××)的证言,证实上蔡县一中老师团购任付新与商贸公司联合建的商品房,一中指定陈某某和吴某某负责,为了让他们尽快组织老师团购的进度,他和李××给吴某某送了5000元现金。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7年过了春节的一天,王××给他联系说任付新安排个事,让他开车带王××去送钱,在南街X路口旁边王××送给吴某某5000元。
5、康××关于一中团购商贸公司商品房的情况说明及证言,证实2006年至2007年她们学校团购商贸公司房子的事,经校务会商定后,由陈某某、吴某某具体对开发商的房子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与卖方谈判并负责落实相关事宜。
6、上蔡县教育体育委员会上教(1996)X号文件,证实吴某某系上蔡县一中总务处副主任。
7、王××在中国银行存款回单三份,用以证明王××收到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房款情况及取出银行款等情况。
8、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的证明,证实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退给该局赃款5000元。
9、协议书、校务会记录,证明上蔡一中与王××军等人签订购房协议及上蔡一中召开校务会研究教师购房的情况。
10、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吴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学校后勤管理人员,利用其负责学校为教师对外购买商品房的便利,非法收受开发商财物,为开发商顺利出售商品房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综合本案情况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佩云
审判员郭建刚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