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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6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4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4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保、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保、陈××及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保、陈××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的白色本田轿车,沿上蔡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附近时,将横过马路的李×当场撞死,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秦×、陈××、张××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主秦×的无牌号白色本田轿车沿上蔡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信访局附近时,将过路的被害人李×当场撞死,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在逃逸途中,被上蔡县公安局黄某派出所民警抓获。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4月14日晚7点多,他驾驶秦小平的无牌白色本田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边时,有一个老婆从马路西边往东边走,然后他驾驶的车就撞住了那个老婆,后他开车就走了。他开车走到超限站时,他给车主秦小平打电话说车碰住人了。秦小平问他人碰的啥样,他说碰住的那人可能不行了,秦小平让他赶紧报案,他说等会再说吧。后他又给张××打电话让张××拿钱和他一块去修车,张××问他咋了,他说你别问了。他开车接住张××后一起往驻马店方向去,走到黄某镇乔庄时被民警拦住了。

2、证人秦×证言,2010年4月14日晚上,他聘请的货车司机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我开着你的本田轿车碰住人了”。他问张某某碰住那人碍事不碍事,张某某说人可能不行了,他让张某某赶紧报警,正说着话时手机不通了。

3、证人张××证言,他和张某某是一个村的。2010年4月14日晚,他吃了晚饭正准备睡觉时,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带钱出去玩。于是,他就带点钱,张某某开车接住他就走了,他因为吃晚饭时喝点酒,头晕晕呼呼的,也不知道咋回事,他感到车停了,到了黄某派出所,他才酒醒。

4、证人陈××证言,2010年4月14日20时许,他步行沿上蔡县X路由北向南回家,走到上蔡县信访局北侧一代销店时,他们村一个叫羌×的妇女对他说:“富、你看公路南边是不是撞死个人”他走过去一看,是一个老婆,他问羌×怎么回事,羌×说:“我看到一白色小车刹车刹的吱吱响,当时,那白色小车也没停,就直接往南跑了”。然后,他就报了警。他的手机号是x。

5、证人羌×证言,2010年4月14日晚上天黑后,她抱着小孙子在公路公交站牌上坐着,就听见车吱吱响的声音,接着就听见“嗵”的一声,她就抬头向南边看,她看到一辆白颜色很新、很漂亮的小车在公路东边行驶,她觉得那辆车碰住什么东西了。那辆车没停向西南行驶又直正南跑了。

6、证人陈××证言,李×是他母亲。2010年4月14日晚19时多,他母亲李×从家里出去有半小时左右,就在他家东侧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村的陈×、羌×了解事故情况。

7、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0年4月14日19时47分,该中心接到手机号为x的人报警称:“保险公司南100米信访局门口死一个女人,白色小轿车往南逃逸”。

8、上蔡县公安局黄某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证实该所2010年4月14日晚19时47分接到本局“110”指令称“上蔡县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为白色轿车,车牌号不详,车前有撞痕,往南逃逸”。该所民警迅速在黄某收费站设卡堵截,当晚20时10分左右。发现一形迹可疑车辆,后将该车截获,车前引擎盖有撞痕,前挡风玻璃破碎。驾车人为张某某。

9、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技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11、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驾车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2、被告人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证实张某某准驾车型A2。

1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秦×于2009年12月22日购买小轿车一辆。

14、被告人张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某某身份情况。

15、收条三份,证实案发后,张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李×亲属经济损失x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逃逸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黄某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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