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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诉侯某某、高某丁、张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他字第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女,1970年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生。

法定代理人高某甲,系张某乙之母。

上述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崔海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1933年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女,1934年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生。

被告人高某丁,男,1965年生。

被告人张某戊,男,1964年生。

被告人王某己,男,1970年生。

被告人王某庚,男,1969年生。

被告人王某辛,男,1968年生。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诉被告人侯某某、高某丁、张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汤小龙

审判员宗振宇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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