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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安阳市人事局、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立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人事局、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男,局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安阳市人事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乔某某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乔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监督纠正安阳市技工学校不执行安编(1988)X号文件规定,判令安阳市技工学校按工人办理其退休手续的违法责任,判令被上诉人对其作出人事身份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乔某某曾以同样的事由向法院起诉安阳市人事局、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裁定驳回乔某某的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审裁定,故乔某某再次起诉安阳市人事局,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妥,乔某某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崔晓梅

审判员高秀清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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