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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张某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任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潘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又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以此理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79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减半负担39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乔琳

审判员:李随成

助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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