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忻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忻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忻某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