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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乙英、周某乙(化名)、周某乙(化名)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化名),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人,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明高,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系被告蒋某之子)。

被告周某乙(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系被告蒋某之女)。

本院2011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乙英、周某乙(化名)、周某乙(化名)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乙(化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乙(化名)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彭义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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