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7日。因涉嫌抢劫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4月13日被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6日起诉到本院。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伙同马少良、焦广卫、陈卫东(三人已判刑)预谋后到本乡X村北地拦住被害人王XX,对其进行殴打并抢走其现金2400元。
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单某某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马少良、焦广卫、陈卫东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李XX、杨XX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及投案自首证明,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单某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段军英
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