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拆车店经营者,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钣金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相关证据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经预谋盗窃汽车倒车镜片后,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由被告人杜某某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商务内环与九如路交叉口附近的豫x宝马车的一对倒车镜片盗走,后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又窜至商务内环与九如路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的豫x奔驰轿车的一对倒车镜片。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在盗窃豫x奔驰轿车倒车镜片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丢弃所盗的倒车镜片逃离现场。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奔驰轿车的倒车镜片共价值人民币3396元,宝马车的倒车镜片共价值人民币72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李某某陈某、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郑价认鉴(2010)146、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情节:(1)在盗窃宝马车倒车镜片时被告人杜某某具体实施盗窃,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事先预谋,系从犯。在盗窃奔驰车倒车镜平时,二被告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均系主犯。(2)被告人已全部退赃。(3)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均较好。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的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均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娟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