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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张某某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张某某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刘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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