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张某某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刘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