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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吕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女,3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7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上诉人唐某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某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于2011年3月3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甲,被上诉人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3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某东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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