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蒋某又于2011年9月1日以“我与李某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在上诉期间与被上诉人李某协商,并达成了离婚协议,现蒋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律规定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