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一百四十四分店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鉴于涉案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一百四十四分店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案移送至你院审理。
附:案卷一宗。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