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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9月7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张付俄因建房与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赶到后与王××发生冲突,将王××打倒在地,造成王××右下肢受伤,经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王××、陈××、张××、张××、张××、张××、高××、吕××等人的证言、调解协议书、收条、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军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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