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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甲、刘某乙诉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益夏,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台前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台前县X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刘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程,台前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乙、刘某甲因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8)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8)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宋豫平

审判员蔡某军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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