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益夏,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台前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台前县X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刘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程,台前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乙、刘某甲因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8)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8)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宋豫平
审判员蔡某军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