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张某甲系被继承人冷某的丈夫,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与冷某所生育的儿子。2006年4月13日,冷某死亡,遗留有其名下之银行存款若干。现张某甲与张某乙就冷某上述遗产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所有存款均归张某甲继承所有,张某乙放弃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冷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7,000元与利息、账号为XX的定期存款人民币6,000元与利息、账号为XX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0,000元与利息、账号为XX的存款美元2,424元与利息、账号为XX的存款美元200元与利息均归张某甲继承所有;
二、冷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的存款人民币7,089.83元(截止至2006年4月9日)与利息归张某甲继承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8元由张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